南京市安略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巨龙线缆有限公司与南京市安略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831民初2008号
原告江苏巨龙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安略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根据张聪的申请已于2020年11月11日受理被申请人南京市安略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案号为(2020)苏0191破申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有关债务人南京市安略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院对涉案纠纷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巨龙线缆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853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文昌
法官助理 崇会娴 书 记 员 王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