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安略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句容市永乐包装有限公司与南京市安略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1183民初4234号
原告句容市永乐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安略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勇、刘国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购买原告货物后,应及时给付价款,其拖欠不付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主张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南京枫叶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名称变更为南京市安略能源设备有限公司。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多种规格的纸箱,价款共计318167.93元,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并向被告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后被告给付150000元,余款168167.93元未付。审理中,原告放弃主张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回单以及到庭诉讼参与人的相关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被告南京市安略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句容市永乐包装有限公司价款168167.93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3元,由被告南京市安略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
审 判 长  杨雪峰 人民陪审员  王世静 人民陪审员  俞昌明
书 记 员  鲁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