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安略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安略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安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106民初165号
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租赁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安略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略能源公司)、江苏安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略环境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立案时间在江苏省江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之后,故本案应由江苏省江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江苏省江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法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伟萍
书记员  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