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安略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南京枫叶能源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民初12487号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04143229X,营业场所在南京市江宁区金盛路1号金盛公寓12-101室。
负责人:薛永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凯,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君,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枫叶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9043039X9,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东善桥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杨涛,执行董事。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诉南京市安略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曾用名:南京枫叶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杨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出具了(2020)苏0115民初12487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起解除对南京枫叶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的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叶斐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