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安略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郴州市辉跃机电有限公司、郴州市枫叶冷热联供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81民初397号
原告:***,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人,住桂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新彪,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郴州市辉跃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资兴市罗围金龙大厦第四栋103号。
法定代表人:李跃华。
被告:郴州市枫叶冷热联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资兴市东江街道秀流名居A栋1101房。
法定代表人:李跃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峰,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市安略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东善桥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杨涛,系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南京市安略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负责人:许贵兵。
第三人:资兴市中医医院,住所地:资兴市东江街道资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唐小文,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荣,系该院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声明,系该院职工,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郴州市辉跃机电有限公司、郴州市枫叶冷热联供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市安略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资兴市中医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被告及第三人均未在诉讼中提起反诉,其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16元,减半收取375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阿鸧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