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381执保83号之一
申请人:广水市应山金龙建筑设备租赁站。
法定代表人:张进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广水市应山办事处柳树河
被申请人:湖北景华凡康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玉梅,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金桥大道20号中胜村K1地块1号办公14层16室。
申请人广水市应山金龙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12月22日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景华凡康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0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张超、任娓以其坐落在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三里河社区(云锦星城)2幢705室商品房一套,担保人李绪清以其在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卡号为62×××75上30万元存款共同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水市应山金龙建筑设备租赁站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景华凡康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0万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景华凡康建设有限公司其他价值为6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张超、任娓位于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三里河社区(云锦星城)2幢705室商品房一套{证号为鄂(2017)广水市不动产权第000401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冻结担保人李绪清在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卡号为62×××75的存款30万元。
保全费3520元,由申请人广水市应山金龙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石佑胜
审判员 乐金军
审判员 刘全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