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景华凡康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东鄂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北景华凡康建设有限公司、湖北盛华康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704民初2893号
原告:湖北东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武昌大道**福源长江天下**楼。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斌,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景华凡康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金桥大道**中胜村K1地块**办公****/div>
法定代表人:周玉梅。
被告:湖北盛华康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公安县潺陵新区荆江大道南侧皇朝小区v>
法定代表人:孙爱红。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薇,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东鄂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景华凡康建设有限公司、湖北盛华康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原告湖北东鄂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东鄂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东鄂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北景华凡康建设有限公司、湖北盛华康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湖北东鄂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柯素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