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鄂1381执327号
广水市应山金龙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执行人)、湖北景华凡康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广水市应山金龙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湖北景华凡康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5158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73356元,其中,本金151580元,迟延履行利息9682元,诉讼费4900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本院已于2022年3月21日将该款转付给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应山金龙建筑设备租赁站。至此,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应山金龙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鄂1381民初367号民事调解书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