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5259号
申请人:武汉海王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中山路450号。
法定代表人:曹明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然,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秀娟,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海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88号写字楼407-408室。
法定代表人:杨健。
申请人武汉海王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海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海王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海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700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海王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海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700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海王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印霞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魏星
书记员艾伊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