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王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海王机电工程技术公司、浙江汉力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723执312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海王机电工程技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中山路450号,组织机构代码:91420100300001777R。
法定代表人翁震平。
被执行人浙江汉力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黄龙工业功能区,组织机构代码:91330700670281737M。
法定代表人胡虎跃。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海王机电工程技术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汉力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723民初166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海王机电工程技术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汉力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00725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浙江汉力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汉力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汉力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汉力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海王机电工程技术公司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723执31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武汉海王机电工程技术公司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汉力士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郭六一
审 判 员 王国达
审 判 员 任 胜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叶建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