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7983号
原告:河南中沃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马寨工业园区发展路与**路交叉口向西30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具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具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中盛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村东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河南中沃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中盛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中沃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中沃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