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3101执51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西部民爆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吉首市。
法定代表人:关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时军,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鹏程,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渣土清理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吉首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刚,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西部民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渣土清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5月3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外人雷军刚、向银波自愿为被执行人债务进行担保,从2021年6月开始,被执行人及担保人承诺每月月底之前至少保证偿还申请执行人3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全部还清所欠的本金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3101民初35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审判员何江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鲁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