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西部民爆工程有限公司

鹖南西部民爆工程有限公司与吉首市乾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3101民初87号

原告:湖南西部民爆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吉首市人民南路60号(乾州竹园社区办公楼1-3号房)。

法定代表人:关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时军,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程,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吉首市乾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吉首市乾州新区世纪山水60栋7楼。

法定代表人张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刚,男,土家族,1962年10月3日出生,湖南吉首市人,住吉首市。

原告湖南西部民爆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西部民爆公司”)诉被告吉首市乾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简称“乾江建安公司”)、**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西部民爆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程、郑时军被告**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乾江建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部民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乾江建安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44420.8元;2、判令乾江建安公司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1644420.8元的利息23944.1元(暂定从2020年8月1日计算至2020年10月1日,请求支付至全部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刚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乾江建安公司与原告签订《世纪山水天麓城一期C区爆破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爆破前周边建筑物的取证,爆破方案的制定,石方的钻孔、爆破工程。由乾江建安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各种款项,同时约定在双方办理完成完工结算后,乾江建安公司若超过90天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则按未支付工程款乘以超出的天数乘以双倍银行利率来增加相应款项。

合同签订后,原告安排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履行施工义务,并完成了相应的工程施工任务。2020年5月1日,双方办理了工程结算,总工程价款为1644420.8元。但乾江建安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款程。经原告多次催促仍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被告**刚系乾江公司的挂靠人及实际施工人,应当对该笔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进行催收,但被告在收到律师函后仍未采取任何行动。

湘西自治州瑞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变更公司名称为湖南西部民爆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要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刚答辩称:答辩人与乾江建安公司是挂靠关系,乾江公司收取管理费,工程结算是乾江公司委托答辩人与原告进行的结算,所欠工程款应该由答辩人支付;因疫情原因影响了正常施工,且在二期爆破时出现大面积滑坡,不得已由正常爆破改为静态机械破除,严重影响到后期工期,直拖延至2020年到9月上旬才基本完工,因为完工后需要重新审计一直未办完工程结算,且甲方答应到今年5月办好结算后付款。

被告吉首市乾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到庭,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证1、世纪山水天麓城一期C区爆破施工合同;证2、完工验工计价单及验工计价明细表;证3、工程数量确认表;证4、律师催收函及快递物流单;证5、保全费及保全诉讼保险的发票。

**刚的质证意见:对证1、没有异议,证2、证3、需要核实,证4、证5不清楚。**刚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均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被告乾江建安公司与原告签订《世纪山水天麓城一期C区爆破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爆破前周边建筑物的取证,爆破方案的制定,石方的钻孔、爆破工程。由乾江建安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各种款项,同时约定在双方办理完成完工结算后,乾江建安公司若超过90天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则按未支付工程款乘以超出的天数乘以双倍银行利率来增加相应款项。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了相应的工程施工任务。2020年5月1日,双方办理了工程结算,总工程价款为1644420.8元。但乾江建安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款程款。在庭审中,被告**刚自认其系乾江建安公司的挂靠人及案涉工程项目负责人,自愿承担案涉工程款责任。

另查明,湘西自治州瑞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变更公司名称为湖南西部民爆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乾江建安公司所签订的爆破施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施工完结后,乾江建安公司应当依约及时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并承担拖延付款的经济损失;被告**刚自愿意承担案涉工程款责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许可,**刚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乾江建安公司未按时参加庭审,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吉首市乾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西部民爆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44420.8元及利息(利息以1644420.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15.28元,减半收取计9907.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907.64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光前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龙志琼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