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民终1216号
上诉人贵州东冶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璧山区宏旺建筑设备租赁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9)渝0120民初6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贵州东冶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东冶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贵州东冶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79.00元,减半收取9639.50元,由上诉人贵州东冶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盛刚
审 判 员 张欲晓
审 判 员 唐 松
法官助理 张晓亮
书 记 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