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521执846号
关于贵州东冶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爱尔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贵州东冶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8)黔0521民初49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执行。在受理本案后,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于2020年10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8)黔0521民初49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成建
书记员 马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