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黔0502民初14426号
原告毕节市德鑫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爱尔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东冶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毕节市德鑫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节市德鑫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节市德鑫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6.00元,由原告毕节市德鑫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德安
书记员 肖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