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东冶实业有限公司

璧山区宏旺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贵州东冶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渝0120民初6232号之二
原告璧山区宏旺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告贵州东冶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璧山区宏旺建筑设备租赁部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璧山区宏旺建筑设备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63.52元(已减半),由原告璧山区宏旺建筑设备租赁部承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任玉海
法官助理 曾诗淇 书 记 员 邓世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