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东冶实业有限公司

毕节市德鑫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东冶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黔0502民初8498号
原告毕节市德鑫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东冶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毕节市德鑫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节市德鑫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节市德鑫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9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毕节市德鑫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晶晶
书记员  葛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