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执88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代理人:周光佑,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执行人:贵州东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950294707。
法定代表人:陈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02民初186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东冶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贵州东冶实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52×××3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4931.3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成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任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