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执异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浏阳河大道588号红橡华园1栋1701房。
法定代表人:易幸。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怡远,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年喜,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嘉新公路1001号。
法定代表人:金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岚,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豪,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刘解放
审判员 曾李桃
审判员 谢 晋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文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