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执复123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浏阳河大道**红橡华园****。
法定代表人:易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怡远、胡年喜,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嘉新公路**v>
法定代表人:金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复议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芙蓉城建投公司)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2021)湘01执异16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明公司)与被告芙蓉城建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中院于2020年6月3日作出(2019)湘01民初97号民事判决,主要内容是:一、被告芙蓉城建投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亚明公司工程款18,702,299.72元;二、被告芙蓉城建投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亚明公司的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以18,702,299.72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时止);三、驳回原告亚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亚明公司和芙蓉城建投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20年12月21日,本院作出(2020)湘民终1773号民事判决,判令:一、维持长沙中院(2019)湘01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之第一项、第三项;二、变更长沙中院(2019)湘01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之第二项为:芙蓉城建投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亚明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以18,702,299.72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驳回亚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7,680.21元,由亚明公司负担55,880.21元,由芙蓉城建投公司负担141,800元。
因芙蓉城建投公司未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亚明公司向长沙中院申请强制执行。长沙中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湘01执613号。
另查明,2020年5月28日,芙蓉城建投公司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是:1、请求判令亚明公司、上海丽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远公司)赔偿原告直接以及间接损失1,957万元;2、由亚明公司、丽远公司承担诉讼费。
芙蓉城建投公司向长沙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称:亚明公司诉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一、二审审理后认定其公司需支付亚明公司工程款1,870.22万元及相应利息,但因亚明公司未移交该工程项目,导致该项目损毁严重,造成其公司不可估量的损失。故其公司已经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亚明公司、丽远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957万元,并申请冻结亚明公司、丽远公司的财产,目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正在进行诉前调解。亚明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必将影响诉讼后期的执行问题。为避免诉累,减轻执行法官的工作量,故申请中止(2021)湘01执613号案件的执行,待其公司诉亚明公司、丽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后一并处理。
长沙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被执行人芙蓉城建投公司向该院提出对(2021)湘01执613号案中止执行的请求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据此,长沙中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1)湘01执异162号执行裁定,驳回芙蓉城建投公司的异议申请。
芙蓉城建投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其公司诉亚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系因双方在履行《长沙浏阳河泛光照明工程灯光秀(试验段)项目工程意向协议书》过程中,因涉案工程的合作方式发生变化,涉案工程未办理移交手续等事宜,导致工程价款未能结算从而引发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因亚明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行业规定将涉案工程移交,致使涉案工程项目处于无人管理和维护的状态,设备设施被盗窃和人为毁损严重,造成其公司重大财产损失,从而引发损失赔偿纠纷。目前损失赔偿纠纷案正处于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和诉前鉴定阶段,待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将立案受理,其公司将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冻结亚明公司的相应款项。若本案继续执行,将导致其公司财产保全措施遭受巨大风险,也会造成后续执行回转困难以及毫无意义的诉累。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和损失赔偿纠纷两案是基于同一合同和同一法律关系,两案的审理结果及执行情况相互关联,只有中止执行本案,才能对双方的权利予以平等的保护。故请求撤销长沙中院(2021)湘01执异162号执行裁定,中止长沙中院(2021)湘01执613号案件的执行,待损失赔偿纠纷一案终结后再恢复执行,两案一并处理。
本院认为,芙蓉城建投公司的异议系认为长沙中院立案执行的亚明公司与芙蓉城建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应当中止执行,该异议仍应视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长沙中院应当予以立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执异162号执行裁定。
二、指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腊妍
审 判 员 周小辉
审 判 员 周康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宇丹
书 记 员 尹雅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