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民初15654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4月23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博,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军,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8月26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告***,女,汉族,1970年5月20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告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浏阳河大道588号红橡华园1栋1701房。
法定代表人易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年喜,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隆平路869号东科园13栋201。
法定代表人文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军,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革文
人民陪审员  魏建莲
人民陪审员  侯意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廖 燕
书 记 员  黄 彬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