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02执保214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名下位于××房屋(权证号码:×××**)。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661323718182023000××××,保险金额:680000元,保险期限: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清偿完毕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及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房屋(权证号码:×××**)。
案件申请费39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