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02执保188号
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照明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丽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照明有限公司、上海丽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据(2021)湘0102民初205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照明有限公司、上海丽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5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现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裁定项下的所有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根据(2021)湘0102民初20564号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上***照明有限公司、上海丽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采取的所有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