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某某照明有限公司、上海丽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02执保185号
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照明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丽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照明有限公司、上海丽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照明有限公司、上海丽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5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湖南长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为1957万元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照明有限公司、上海丽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5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