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691执保27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志强,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长征东路139号。居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林,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宏图力生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力生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区台子湾路2号。
法定代表人:周本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钊,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案外人:王勤勇,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王志强与宏图力生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鄂0691民初1429号民事裁定,冻结宏图力生公司、***62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值的其他财产。并依据该裁定查封了***名下的位于襄阳市春园路民发·盛特公园1幢1单元29层1室的房屋(预告登记号为襄阳市预樊城区第50013008号),查封了案外人王勤勇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219号27幢104号房屋(房权证号:樊城区字第××号)。2017年5月10日,王志强以已与***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宏图力生机械电子有限公司、***62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其他同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案外人王勤勇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219号27幢104号房屋(房权证号:樊城区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申请复议的,本院不予审查。
审判长 苏 俊
审判员 周建军
审判员 陶华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