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力生电缆有限公司

执保272号某某建筑工程合同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691民初1429号
申请人***,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林,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宏图力生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宏图力生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区台子弯路**号。
法定代表人:周本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湖北金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垦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陵园路**号郑家巷巷。
法定代表人:王佩军,该公司总经理。
案外人:王勤勇,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宏图力生公司、***、第三人金垦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宏图力生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王勤勇提供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219号27幢104号房屋作为担保,并同意法院对该担保房产采取查封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保证担保的有效性,对担保财产也应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宏图力生机械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王勤勇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219号27幢104号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申请复议的,本院不与审查。
代理审判员  陶华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