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鲁0505行审15号
申请人东营市垦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3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垦利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东营市垦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5月27日要求被执行人垦利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7941000元,经责令限期缴纳仍逾期不缴纳的行为违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6]220号),东营市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东价发[2007]8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垦政办发[2010]18号)等文件规定,申请人作出了垦人防费决字[2019]第01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7941000元,请在接到本决定后7日内,向东营市垦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缴纳。
本院认为,申请人东营市垦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垦人防费决字[2019]第01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申请人东营市垦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3月9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东营市垦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垦人防费决字[2019]第01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决定书》,于2019年5月27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垦利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并于2019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垦人防催字[2019]第1201号《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
准予对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垦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垦人防费决字[2019]第01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岳玉成
审判员 徐文振
审判员 王兴民
书记员 崔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