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521执839号
本院作出的垦利区人民法院(2020)鲁0505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准予对申请人东营市垦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垦人防费决字[2019]第01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即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794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505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海军
审判员 宋保卫
审判员 张纪成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