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垦利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垦利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日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鲁0521执442号
垦利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山东日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冠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鲁0521民初91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作出如下判决:被执行人山东日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垦利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代其向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的借款10923931.48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法院判决付款之日的利息损失;二、被执行人李冠华对上述第一项总数额的50%向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山东日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垦利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0元;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山东日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其抵押的19台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未在以上期间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垦利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山东日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冠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日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冠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和执行传票,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为此,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有存款、公司股权、车辆及不动产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山东日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查到被执行李冠华名下有未被法院控制的鲁E×××**奇瑞汽车和鲁EM×××**汽车各一辆和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垦房字第**),且申请执行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19台设备不能在执行期限内执结,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宋保卫 审判员  崔永岭 审判员  褚 涛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