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执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执行人:东营市垦利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广兴路277号创业大厦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56144148XG。
法定代表人:李子军,董事长。
***与东营市垦利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28日主动提交书面申请撤回对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民
审判员 吕彦松
审判员 杨敬栓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