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垦利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东营市垦利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5民初131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金华,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垦利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广兴路277号创业大厦906。
法定代表人:李子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乃明,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德镇,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东辰佳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康洋路168号。
诉讼代表人:高秀峰,山东东辰佳日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斌,男,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东营市垦利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垦利城投公司)、第三人山东东辰佳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辰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金华,被告垦利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盖乃明、秦德镇,第三人东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在1473753.49元的范围内对垦利城投公司东辰佳苑西区5#、6#、7#、10#楼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本案诉讼费由垦利城投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0日,东辰公司与山东东方长城玻璃有限公司(下称东方长城公司)签订《铝合金窗安装承包合同》,约定东方长城玻璃公司承包东辰公司东辰佳苑西区5#、6#、7#、10#住宅楼的铝合金窗安装工程,合同金额2628094元,最终总价按工程实际面积结算。东方长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内容,东辰公司未组织竣工验收和办理结算,工程款未付。2019年4月25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东辰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依法指定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东方长城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和工程价款优先权,申报债权总额1762813.55元。2019年6月19日,东方长城公司在申报债权后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并依法通知了管理人。进入重整程序后,管理人对案涉工程进行了验收和工程造价审计,工程结算审定值为2598779.00元。2019年6月19日东辰控股集团等十一家企业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确认了***的工程债权,并经审查确认债权性质为工程优先权。2020年5月12日,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总额为1529670.15元,并将债权性质由工程优先权调整为普通债权。***遂于2020年10月29日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得知案涉工程房产已通过抵债协议转让,并于2019年1月14日产权登记至垦利城投公司名下。东辰公司隐瞒已将案涉工程抵偿其所欠债务的事实,致使***的工程价款优先权不能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请求确认其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东辰佳苑西区5#、6#、7#、10#楼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垦利城投公司辩称,***在破产程序之外提起本案诉讼,其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的起诉。一、***在破产程序之外提起本案诉讼,无法律依据。(一)***的债权已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并已通过法院裁定予以确认。1.***在起诉状中自认如下事实:2019年6月19日,东辰控股集团等十一家企业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确认了***债权,并经审查确认债权性质为工程价款优先权;2020年5月12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将***债权性质调整为普通债权。***2020年10月29日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上述事实证明,***债权已在东辰公司破产程序中申报。2.正是基于对管理人编制的“工程优先权调整为普通债权”的债权表记载有异议,***才提起(2020)鲁05民初657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五十八条、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破产程序启动后,所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个别诉讼均被破产集体清偿程序所吸收合并,债权的争议只涉及债权确认之诉。***对“工程优先权调整为普通债权”存有异议,只能按照破产法规定的债权确认程序予以处理。3.东辰公司破产申请被裁定受理后,***依照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2020年6月9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鲁05破30-35号、47-51号之六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修正案(二)》。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的债权被确认为普通债权,其债权并未游离于破产程序之外,该重整计划对其具有约束力。(二)***在破产程序中已经灭失的优先权,再行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无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的规定,***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从***起诉状、(2020)鲁05民初657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庭审笔录可以得知,管理人于2020年5月12日将***债权由工程优先权调整为普通债权,东辰公司应当对***说明了理由和法律依据,***在15日异议期内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其自认其债权为普通债权。***不在异议期内及时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导致其主张工程优先权的权利灭失,管理人将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列入重整计划中,并经法院裁定确认,***再行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无法律依据。(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在破产程序之外另行提起本案诉讼,东辰公司并非本案被告,东营中级人民法院应将本案移送垦利区人民法院审理。二、***无权向垦利城投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首先,破产法属于特别法,***在破产程序中申报了债权,其债权已被确认为普通债权。***又在破产程序之外另行主张工程价款优先权,不仅程序上相互冲突,而且也与已生效的(2019)鲁05破30-35号、47-51号之六民事裁定事项相冲突。其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2019年4月25日东辰佳日公司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对债务人东辰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债权即视为到期,***自2019年4月25日开始的6个月期间内未依法向债务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优先权利已经灭失。再次,***债权系受让而来,《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了管理人,***债权行使对象应是债务人东辰公司而非垦利城投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工程款债权的从权利,必须依附于工程款债权,二者具有不可分割性。***一方面在破产程序中主张工程价款,另一方面又在破产程序外向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后,东辰公司将东辰佳苑西区整体(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通过评估折价方式以183437563.96元折抵了垦利城投公司两亿元借款本息。工程价款优先权并非只能基于建设工程才享有优先权,工程转卖并不影响行使优先受偿权,东辰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已经转让,不是免除其义务的法定理由。三、***无权对东辰佳苑西区5#、6#、7#、10#楼整体工程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首先,从案外人东方长城公司与东辰公司所签《铝合金窗制作安装承包合同》在性质为加工承揽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权以此合同产生的债权向定做人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其次,即使***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因东方长城公司仅系涉案工程门窗的制作安装方,不是土建、配套、水电、电梯等工程的施工方,无权对上述楼房整体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仅能就所安装的门窗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主张优先受偿。
第三人东辰公司辩称,东辰公司按照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实施清偿系合法行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一、***已丧失债权确认之诉的诉权。2019年4月25日,东辰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2020年5月12日,东辰公司等十一家公司合并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之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时间为2020年10月22日,已超15日异议期,***在破产程序中的诉权已丧失。二、***向东辰公司主张工程价款优先权受偿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是固化的,即包括现有资产和依法应追回的资产。根据破产法的规定,除对特定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所对应资产外,其他财产均属于普通债权,应在全体债权人中予以公平受偿。涉案工程在东辰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前予以转让,已经变更登记在垦利城投公司名下,不在破产财产的范围内。案涉抵账协议所涉及到的政府2亿元借款,也于2017年11月21日(政府打款同日)用于清偿了到期债券,工程变卖所得款项也未纳入破产财产中,且该债务的偿还和资产转让均超过法定的追索期限,也无法纳入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涉案工程不在破产财产中,无法确认其对应的破产财产,如果在破产财产中优先予以偿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会侵害普通债权人的利益。三、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修正案》,该重整计划已于2020年6月9日裁定批准。即使***在表决中投反对票,并对其债权清偿方式和债权调整有异议,该重整计划仍对其有约束力。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3月20日,东辰公司将其佳苑西区5#、6#、7#、10#住宅楼铝合金窗安装工程承包给山东东方长城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长城公司)施工,并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东方长城公司依约进行了施工。东辰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时,涉案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管理人委托造价机构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了审计,审定结算值为2598779.8元。
2019年4月25日。本院(2019)鲁05破申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东辰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2019年5月12日,东方长城公司于向管理人申报债权1762813.55元,其中本金1689201.19元,利息73612.36元(截至2019年4月25日)。
2019年6月20日,东方长城公司在申报债权后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并依法通知了东辰公司管理人。在东方长城公司申报债权和结算审计时,***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申报了工程债权优先权,要求管理人确认***在1473753.49元范围内对东方长城公司施工的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2019年6月19日,***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因对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性质不认可,其会后即向管理人提出了异议。2019年11月7日,***收到管理人寄送的(2019)辰集破管函字第2006-230号《关于债权审查情况的通知》(通知载明时间为2019年11月4日),告知***债权确认情况,债权总额1733498.54元,确认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在收到通知后向管理人提交了反馈意见,对管理人确认的债权金额没有异议,对确认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有异议,并主张申报的债权属于建设工程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2019年12月3日,管理人出具(2019)辰集破管函字第2005-23号《关于债权审查书面异议的回复函》,将***申报的债权性质调整为工程优先权。
2020年5月12日,***参加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在表决时投了反对票并提出异议,理由为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数额不对,在债权被管理人确认为工程优先权后,又让***在普通债权组表决意见。2020年6月1日,***通过圆通快递将书面异议寄送管理人,明确不同意管理人将其申报的债权性质调整为普通债权。2020年8月17日,管理人向***出具(2019)辰集破管函字第2006-423号《关于债权审查情况的通知》,告知***申报债权的确认情况,主要内容为:债权本金1473753.49元,利息55916.66元,确认债权总额1529670.15元,确认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2017年11月21日,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胜坨镇政府)、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垦利城投公司、东辰公司四方签订协议,约定将胜坨镇政府的2亿元借款债权转让给垦利城投公司,东辰公司将包含案涉工程在内的东辰佳苑西区整体(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转让给垦利城投公司用于抵债。2018年6月21日,东辰公司与垦利城投公司在东营市垦利区国土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并于次日办理了建设用地许可证变更。2019年1月14日,经东营市垦利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涉案东辰佳苑西区房产(整体)的登记权利人由东辰公司变更为垦利城投公司。
另查明,***主张的工程债权本金1473753.49元,与东辰公司确认的金额一致。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和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请求确认其在工程价款1473753.49元范围内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应否支持。
本院认为,***主张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法应予以支持。理由:1.***与东方长城公司所签工程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依法通知了东辰公司管理人,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有权依据债权转让合同主张工程债权。2.东方长城公司与东辰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东方长城公司对其施工的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工程债权转让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一并转让,受让人***有权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根据***提交的往来函件可买看出,其在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后,就债权数额、债权性质等事宜一直与管理人进行沟通。在管理人通知其申报的债权为普通债权后,***对管理人未予确认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行为提出异议,在与管理人多次交涉无果后向本院起诉,***的起诉未超法律规定异议期间。4.在东辰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前,涉案工程并未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应付工程款的时间未开始计算。进入重整程序后,管理人委托相关机构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在工程造价审定后申报工程债权和优先权,未超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权利期间。5.***工程债权所依托的虽不是东辰公司佳苑主体建设工程,但在主体建设工程变价时,***债权所对应的辅属工程也将随之变现,***债权所依托的工程并不属于不能折价、拍卖的工程。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应为垦利城投公司受让的案涉房产。理由: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直接赋予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的权利,属法定优先权,无须当事人予以约定。2.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建设工程,其效力高于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建设单位未经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同意转让建设工程的,对优先受偿权人的权利不产生影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仍可就相关工程主张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东辰公司虽然将涉案建设工程进行折价转让,但***对东辰佳苑西区5#、6#、7#、10#楼所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然存在。3.在本院(2020)鲁05民初657号民事案件(以下简称本院657号民事案件)中,***在法定期限内就涉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提出了权利主张,在其主张权利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除斥期间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起算。4.东辰公司将涉案房产以物抵债转让给垦利城投公司时,并未通知权利人***。东辰公司无证据证明***在发起本院657号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时知道涉案房产已被转让的事实。由于垦利城投公司并非本院657号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该案诉讼过程中得知房产转让事实后撤回对东辰公司的起诉,并以垦利城投公司为被告、东辰公司为第三人提起本案诉讼,其权利主张并未超过法定期间,依法应予支持。
鉴于上述情况,***请求确认其对垦利城投公司东辰佳苑西区5#、6#、7#、10#楼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垦利城投公司、东辰公司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予认可的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在工程欠款1473753.49元范围内对被告东营市垦利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辰佳苑西区5#、6#、7#、10#楼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东营市垦利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秋华
审 判 员  童玉海
人民陪审员  石丽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李 兰
书 记 员  刘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