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5民初2408号
原告:垦利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中兴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56144148X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告:***,女,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垦利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垦利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垦利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垦利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1.28元,减半收取为4500.64元,由原告垦利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