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升(天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宜升(天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中环联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226号之一
原告:宜升(天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华道壹号D座-1-1501。
法定代表人:孙正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婷,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环联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14区甲16号1幢四层001房间。
法定代表人:孙大明,经理。
原告宜升(天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环联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宜升(天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以与被告中环联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升(天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44元,减半收取计2172元,由原告宜升(天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玉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赵鹏佳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