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升(天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宜升(天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安洁姆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4616号
原告:宜升(天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孙正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婷,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洁姆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武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斌,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全,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渊,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升(天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洁姆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宜升(天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升(天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升(天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50元,减半收取计15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霁 月
 
二〇二一  年七 月 二日
 
书  记  员    马 瑛 晨
校对:王芊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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