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升(天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宜升(天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裕川微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破申246号
申请人:宜升(天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工华道壹号D座-1-2103。
法定代表人:孙正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妍,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天津市裕川微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新北公路4668号21栋4层南区424-430。
法定代表人:刘成林。
申请人宜升(天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天津市裕川微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天津市裕川微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程序系债权债务关系集中清理程序,本院已于2021年12月13日裁定受理案外人天津凯鑫典当有限公司对天津市裕川微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宜升(天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在该破产程序中主张自己的权利,故对宜升(天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宜升(天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狄建庆
审判员  李雷雷
审判员  常方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路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