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2989号
原告:宜升(天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工华道壹号D座-2103。
法定代表人:孙正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婷,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诚,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研发园C区1号瞪羚谷F503室。
法定代表人:武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斌,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宜升(天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王 冠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颜维维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