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融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莆田市融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3民初4512号
原告:莆田市融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丰中街4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2XQKF29C。
法定代表人:蔡玉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淑贞,福建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闻东,福建瀛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付波,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原告莆田市融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甘付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莆田市融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莆田市融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莆田市融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莆田市融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俞 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鹏鹏
附:本裁定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