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2民初3909号
原告陕西希姆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未央路海棠花园第*幢*单元**层*****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1919248T。
法定代表人杨道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涛,陕西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湛喆,男,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碑林区南郭北路一号3单元6层18号。
被告陕西金仕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汤峪镇高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79875013。
法定代表人XX。
原告陕西希姆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金仕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希姆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蕾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杨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