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民辖终607号
原告湖北交投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5民初10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JTSM-GKZB-MW-GC-3第8条第1款约定: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按合同条款规定,由监督方调解。监督方调解未果的,可向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部分材料用于建筑工地,应属不动产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由工程地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6份供应合同中,第8条第1款均约定的是:“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按合同条款规定,由监督方调解。监督方调解未果,交由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裁决。”故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依约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危永波
审判员 刘 卫
审判员 李 钢
书记员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