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执监120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财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新湖大街123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奥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汶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忠成,总经理。
第三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景程驿栈酒店。
经营者:侯鑫,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南路**号*号楼*单元***室。
实际经营者:罗宪亮,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紫薇园小区**号楼。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财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奥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执行,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工作的规定〉》(鲁高法[2005]57号)中关于“上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案件,可以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规定,裁定如下: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1491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由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行。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 伟
审 判 员 华登峻
审 判 员 李战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毕靖文
书 记 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