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财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德州市财金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奥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22执88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德州市财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新湖大街1231号。
被执行人:山东奥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汶东路。
被执行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景程驿栈酒店,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491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景程驿栈酒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景程驿栈酒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景程驿栈酒店在青岛银行86×××9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17.59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智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惊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