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22民初6969号
原告:宁夏宁星公路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574874444C。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宁夏鼎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某,宁夏鼎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中畅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054605283H。
法定代表人:温某。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12月1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原告宁夏宁星公路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裁定结果:裁定准许原告宁夏宁星公路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46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宁星公路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月 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梦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