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晋08民终1617号
上诉人稷山县天丰达燃气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艺森装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郑社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7)晋0802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稷山县天丰达燃气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郑社鉴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吉矿、柏彬、被上诉人山西艺森装饰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辉、原审被告***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借款协议书中载明的出借人为山西艺森装饰有限公司,上诉人在还款计划承诺书中所担保的借款亦为***向山西艺森装饰有限公司的借款,而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条中体现出借人是沈如金,转账凭证中亦体现为沈如金。故应查明本案的出借主体,以便正确认定权利主体。同时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方式,重审时应按照双方在还款计划承诺书中的约定内容,结合立法本意予以正确认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7)晋0802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稷山县天丰达燃气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54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云芳审判员李满良审判员任志敏
书记员 程 梦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