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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京燃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稷山县天丰达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81民初4800号
原告河北京燃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稷山县天丰达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72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云飞 代理审判员 吴 岭 人民陪审员 邢远征
书 记 员 王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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