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中油燃气有限公司

山西天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稷山县天丰达燃气有限公司、江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81民初8584号
江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天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稷山县天丰达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天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稷山县天丰达燃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1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江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江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天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稷山县天丰达燃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1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尧宇
书记员  杨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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