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81民初8588号之一
原告江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稷山中油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江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2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5142元(江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尧宇
书记员 杨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