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浙01民初580号之一
原告杭州双成遮阳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赛欧遮阳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双成遮阳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杭州赛欧遮阳用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杭州双成遮阳制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原告杭州双成遮阳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双成遮阳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双成遮阳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杭州双成遮阳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双成遮阳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 判 长 申正权
代理审判员 王 昭
人民陪审员 欧林宏
书 记 员 林一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