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执保72号
申请人:淄博高新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51号高分子材料产业创新园A座2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26512288X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盐城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月榭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140139856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淄博高新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盐城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高新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已提供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高新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尹 兵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