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8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淄博高新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51号高分子材料产业创新园A座2303室。
法定代表人:槐哲,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淞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民和路34号四宝山民营工业园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淄博高新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淞源木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391民初3194号民事判决书及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03民终1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淄博淞源木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淄博高新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本案执行。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